臺南市安平國民小學個人資料保護區

■作業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參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民國85年8月7日修正】」。

■公告日期:2012-10-16

■保有機關:臺南市安平國民小學

■校內個資管理原則:

第一條 個人資料

本政策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係指教職員工生之個人識別資料。但針對個人資料進行統計性的處理的資料,因非屬識別,故非本政策之範疇。

第二條 個資收集

在以下情況下,本校可收集利用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個人資料。

1.公務所需取得教職員工生個人資料時。

2.教職員工生回答問卷調查時。

3.遴選或聘任教職員工時。

4.學生入學登記時。

5.學生成績通知時。

6.學生輔導作業時。

7.繳交相關費用或撥發薪資時。

注意事項:教職員工生使用本校服務及資料提供時,視為同意本政策及公開事項。

第三條 個人資料的利用

本政策中除了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以外,不會超出上述目的而利用或提供個人資料。

超出上述用途而利用或提供個人資料時,需獲教職員工生(或其監護人)的同意後方可使用。

個人資料在交換時需有適當之授權、監督及記錄,如使用紙本交換時需採彌封傳遞。若採電子檔案傳遞時需加上保密機制。例如:檔案加上密碼保護而密碼不可與檔案同時傳遞。

第四條 個人資料的管理

在本保護管理政策中由各部門專門人員嚴緊保密管理個人資料,並儲存於一般利用者無法取得的安全的環境之下,除了以下情況以外,事先未經教職員工生同意絕不會向第三者公開或洩漏個人資料。

1.如本保護管理政策認為教職員工生涉及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從而向第三者或司法警察等公開個人訊息時。

2.法院、檢察官、警察或者與此相關擁有一樣權力的機構要求公開教職員工生的個人訊息時。

3.為了保護本保護管理政策的權力及財產而需要公開個人訊息時,或者向其他第三者說明或者為了其他合法的目的,可能公開教職員工生的統計資訊。但統計資訊中並非包含能夠識別每位教職員工生的資料。

第五條 個人資料的修正、刪除

教職員工生要求修正或刪除個人資料時,可直接與本校各權責單位聯絡。

第六條 個人資料資訊安全事件處理程序與稽核缺失改善行動或預防措施

本校接獲個人資料資訊安全事件通知時,依下列程序處理:

1釐清作業程序與責任

2業務相關單位儘速進行防禦或補救作業

3通報業務負責人或機關首長

4檢討事件原因

5擬訂改善與預防措施納入工作準則減低事件再次發生機會

■聯絡方式

地 址:臺南市安平區怡平路392號

電 話:06-2996735

■資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