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与不明真相的群众 - 生锈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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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瓮安发生群体事件,上万人走上街头,按照标准新闻报道,又一次被称为“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如何如何。这样的用语已成为新闻标准词。

真相是什么?未见报道。不报道而称之为“不明真相”,到底是群众不明白真相,还是有人遮掩故意使之成为“不明真相”?而且,仅仅一天的时间,未予调查,谁敢把群众称为“不明真相的群众”?在没有调查明白真相的候,就把参与者称为“不法分子和不明真相的群众”,与未经审判就把嫌疑人称为罪犯一样是违法的,是有罪推定。

既然官方报道可以采用有罪推定的原则,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对当地县政府和公安部门进行有罪推定呐?因为在此次事件中,当地公安部门不是以执法者身份出现的,而是当事人一方。依据以往的经验,这种推定往往不会错。

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后有可能被坏人利用,连汶川地震当中不是也有趁机干坏事的人吗?但是被坏人利用这一点,丝毫也不会改变事情的本质,起码不会改变事情的起因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老是讲辩证法,毛主席有过形象的比喻,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一块石头是不会孵出小鸡的。怎么到了关键时刻倒忘了呐?不仅有选择性公开,还有选择性遗忘。这大概也叫辩证法,或许就是精髓也未可知。

因此在没有搞清真相之前,也许是在尚不愿公布真相之前,最好不要再用“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这种标准官方新闻词。这种词汇只能在调查之后,在公布之后,才能用。

事实上,49年之后,可以真正称为群体事件的典型事例,比如大跃进,比如反右,比如文革,倒都是被煽动的,不仅被煽动,还被强迫。尤其是反右和文革,不仅过程中被“不法分子”利用,始作俑者也动机可疑。除此之外,那一次群众是不明真相的?那一次群众又是被煽动的呐?

如果说49年之前的每一次群体事件或是农民起义,或是官逼民反,或是追求民主自由等等,都是正确的民意的正确表达(历史教科书就是这样写的),那么在49年之后,在***领导教育了这么多年之后,群体事件反倒成了“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则不仅是对群众(应写作公民,但谁把群众当作公民了?)的嘲弄,也是对执政六十年的***的嘲弄。一个悖论,在威权的支撑之下,说了许多年。反过来想这个事件,也要辩证法一下,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不仅可以预料,而且非常好。第一,逮捕几个“不法分子”并绳之以法,第二逮捕几个诱发事端的混蛋官员。第三,撤职几个领导不力的干部。第四,涌现几个英勇的、舍己的英雄模范。第五,提拔几个始发时正好在外地开会的好干部。第六,烧坏的大楼可以重建,拉动了GDP,增加了就业。

当然了,这是标准新闻的想法,但愿太老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