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秀明自然農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秀明自然農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秀明自然農法、健康飲食、環境保護、協助產銷及建構對話互助平臺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位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秀明自然農法。 二、舉辦生產者在職教育活動。 三、舉辦飲食安全教育課程。 四、舉辦環境保護觀念推廣活動。 五、建構產銷對話互助平臺。 六、發行本會會刊。 七、種子保存與交換。 八、舉辦國際農業交流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資格: 一、 欲加入會員者,須填寫申請書,並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始成為正式會員。入會費於入會時繳交,常年會費需逐年繳交。 二、 會員分為生產者會員、一般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 1. 生產者會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並以秀明自然農法為實際耕作方式者。生產者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下幣值皆同),常年會費為一千二百元。 2. 一般會員:年滿二十歲,並認同本會宗旨,希望獲得本會相關訊息及參與活動者。一般會員入會費為一千元,常年會費為一千二百元。 3. 團體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希望能得到協會相關訊息及參與活動者之地區或團體,得推派三人為代表,來參與協會各項活動並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入會費為三千元,常年會費為三千六百元。 4.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捐款贊助協會運作、或於本會或秀明自然農法農場擔任義工累積超過十二個小時以上,經理事長同意後,授予贊助會員資格,但不得享有第八條所載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會員家屬參加活動得同享會員之優惠,如有異動詳見活動辦法。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退會,受退會處分者,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會員未按時繳納常年會費者應儘速補繳,繳納前不得享有一般會員權力,超過一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自動變更為贊助會員,重新申請入會時需比照新會員辦理。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動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退會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經理事會決議。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缺額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執行。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執行。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議決會員之退會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執行。 本會之解散,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執行。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生產者會員及一般會員之入會費為一千元,團體會員入會費為三千元,於申請入會時繳交。 二、常年會費:生產者會員及一般會員之常年會費為一千二百元,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為三千六百元,每年繳交一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2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8年4月16日台內社字第0980072535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