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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常委會審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會員代表座談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

第一條

「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成立。

第二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如下:

一、基於民主原則與校園自治之要求,保障家長之教育權、參與權以及在校學生之受教育權。

二、結合家長及社區資源,合作提昇家庭教育及學校教育功能。

三、溝通家庭和學校,使學童意見、家長意見及學校辦學理念得以互相傳達。

四、鼓勵學校教職員工及愛心義工士氣,充分發揮人員潛能。

五、聯絡家長感情並互相學習及成長。

六、透過民主程序代表家長、領導家長、鼓勵家長,並協助家長發展教養及保護兒童之能力,共同迎接挑戰,培養下一代優質的國民。

七、提醒國家對兒童及青少年具有責任及義務,應以負責態度制定影響下一代之政策。

第三條

本會由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及附設幼稚園(以下簡稱本校)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四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為「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後路495號」。

第五條

本校應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各班導師協助家長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班級學生家長會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班級學生家長會未置召集人前,由導師代為召集,並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

六、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七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每班一人至三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集人為當然代表。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委員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應至少一人為委員。

學校有附設幼稚園者,其學生家長應至少一人為委員。

第十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罷免常務委員。

九、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 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一條

委員會應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人至十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未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學生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五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會長未能指定代理人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連任屆滿之會長,經新會期之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再參選一次。

第十四條

學生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學生家長會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

前項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唯學生家長會得請學校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送交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備查。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開會一次,由會長於學期開始後四週內召集,會長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之。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一學期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出席代表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代表及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八條

校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校務推動及發展相關報告。

第十九條

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委員會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或由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並推選一人召集主持之。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高雄市政府訂定並經市議會審議;調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幹事等二人共同具名,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於每學期結束前,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以備教育局隨時抽查。辦理交接時,如有必要得報請教育局派員監交。

第二十三條

學生家長會不得有違反法令之情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教育局備查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1)

  • 獅湖國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930927.doc - 2009/4/6 下午10:18,張貼者:獅湖國小家長會 (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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