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獅湖國民小學員工參加校外各項競賽獎勵辦法 931117 壹、依據:本校八十九學年度家長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案辦理。 貳、目的: 一、提振員工團隊精神,為校爭光。 二、鼓勵員工發揮專長,輔訓選手。 三、激勵員工榮譽心及責任感,並藉以蔚成風氣。 參、校外競賽得獎之獎勵分三級,獲獎標準及獎金如后;若有全國性、國際性以簽呈另案處理。
肆、本辦法所列之團體為五人以上之團隊,團隊人數超過二十人者,獎金加倍。 伍、獎金之頒發於比賽獲獎後,隨即由處室之承辦人依據獎勵條款填具請示單,附比賽秩序冊、公文、成績證明,向家長委員會申請,審查通過後,提報會長核頒。 陸、主辦單位已設有獎金或獎品時,本校於朝會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不另頒獎金,唯獎金數額未達本辦法之標準者,得補足之。 柒、指導獎之獎金,由實際參與指導者依工作量分配之。 捌、本辦法給獎對象,僅限於由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承辦或由教育局主管機關指定承辦(協辦或指導不算),並經學校核准參加者,至於其他單位或民間社團及未經學校核准參加者,不適用本辦法。 玖、未明定名次而以其他方式標示者,以競賽或比賽規程所定者為準,同名次有多隊(人)時,則以名次應得之獎金除以同名次之隊(人)數之商,而頒之。 拾、同學年度參加同一性質之競賽有初賽、複賽、決賽或市賽、區賽等比賽時,得於決賽或最高層次之比賽結束後,擇一請領。 拾壹、本辦法之獎金由本校家長委員會支助。 拾貳、本辦法經家長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