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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高雄市獅湖國民小學員工參加校外各項競賽獎勵辦法

教育部補助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張貼者:2009/9/29 下午8:07黃靜群   [ 已更新 2009/9/29 下午8:09 ]

教育部補助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教育部台國(一)字第0980140088C號令
 
教育部補助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高雄市獅湖國民小學員工參加校外各項競賽獎勵辦法

張貼者:2009/5/7 上午12:56黃秋喜   [ 林英毅 已於 2009/5/13 下午2:41 更新 ]

高雄市獅湖國民小學員工參加校外各項競賽獎勵辦法

931117

壹、依據:本校八十九學年度家長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案辦理。

貳、目的:

  一、提振員工團隊精神,為校爭光。

  二、鼓勵員工發揮專長,輔訓選手。

  三、激勵員工榮譽心及責任感,並藉以蔚成風氣。

參、校外競賽得獎之獎勵分三級,獲獎標準及獎金如后;若有全國性、國際性以簽呈另案處理。

級 數

區 分

名     次

參 加 獎

指 導 獎

備 註

個 人

團 體

個 人

團 體

一 級

全市性

第一名

500

1200

500

1000

 

二 級

全市性

第二名

300

800

300

600

 

三 級

全市性

第三名以後得獎者(含第三名)

200

600

200

400

含佳作.入選.優選等

 

肆、本辦法所列之團體為五人以上之團隊,團隊人數超過二十人者,獎金加倍。

伍、獎金之頒發於比賽獲獎後,隨即由處室之承辦人依據獎勵條款填具請示單,附比賽秩序冊、公文、成績證明,向家長委員會申請,審查通過後,提報會長核頒。

陸、主辦單位已設有獎金或獎品時,本校於朝會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不另頒獎金,唯獎金數額未達本辦法之標準者,得補足之。

柒、指導獎之獎金,由實際參與指導者依工作量分配之。

捌、本辦法給獎對象,僅限於由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承辦或由教育局主管機關指定承辦(協辦或指導不算),並經學校核准參加者,至於其他單位或民間社團及未經學校核准參加者,不適用本辦法。

玖、未明定名次而以其他方式標示者,以競賽或比賽規程所定者為準,同名次有多隊(人)時,則以名次應得之獎金除以同名次之隊(人)數之商,而頒之。

拾、同學年度參加同一性質之競賽有初賽、複賽、決賽或市賽、區賽等比賽時,得於決賽或最高層次之比賽結束後,擇一請領。

拾壹、本辦法之獎金由本校家長委員會支助。

拾貳、本辦法經家長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工程會重申未禁止家長參與學校之招標評選

張貼者:2009/5/1 上午3:32林英毅

聯合報4月29日刊載「畢旅…排除家長評選 被批黑箱」乙文,工程會重申,並未禁止家長參與學校之招標評選。 
工程會曾就相類之案件邀集相關機關及學校開會研商家長代表擔任午餐採購評選委員之妥適性,與會人員多表示,家長關心學生午餐品質值得肯定,但參與之方式可以多樣化,例如協助學校辦理午餐採購籌備工作、研擬招標需求、監督廠商履約品質等工作。 
公立學校如採評選最優者方式辦理採購作業,須成立評選委員會,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依規定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校遴聘外聘評選委員,雖須優先利用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惟如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學校如邀請家長代表擔任評選委員,因家長非學校之教職員,屬外聘評選委員性質,學校可依規定簽報首長遴選一位以上之家長代表參與評選。工程會並未禁止家長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參與學校採購評選作業。 
 
發布單位:企劃處二科
更新日期:2009-04-30
    文章出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文章網址:http://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NewsContent.do?site=002

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張貼者:2009/4/6 下午10:34獅湖國小家長會   [ 黃秋喜 已於 2009/5/7 上午1:24 更新 ]

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高雄市議會第四屆第五次定期大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高雄市議會第五屆第五次定期大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高雄市議會第五屆第九次臨時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卅日

高雄市議會第七屆第三次定期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高雄市政府9773日高市府教三字第0970032412號令

 

第一條                           為使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學校應協助學生家長成立學生家長會、各班級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
前項所稱家長,指目前就讀該校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三條                           學生家長會應冠以各學校名稱,並以學校所在地為會址。

第四條                           學校不得要求家長以提供學校捐款或其他利益,作為本自治條例所定各項選舉之交換利益條件。
家長委員會委員於該學校採購事項應行利益迴避。
具民意代表身分之家長委員應迴避參與學校校務會議、人評會等相關行政會議。

第五條                           學校應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各班導師協助家長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
前項班級學生家長會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
班級學生家長會未置召集人前,由導師代為召集,並應有五分之一以上之家長出席始得開會,並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
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連選得連任之。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之各項選務工作應由家長自理,並由學校提供必要協助。
班級學生家長會會議紀錄及會員代表名冊,應送交學生家長會彙整存查。

第七條                           每一學期首次召開之班級學生家長會,導師應列席,各任課教師並應提出該學科教學實施相關說明或書面資料。

第八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
六、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九條                           學生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除召集人為當然代表外,每班應選一人至二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於學期開始後四週內召集,會長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之。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一學期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出席代表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校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校務推動及發展相關報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四、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學生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其中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學校有附設幼稚園之學生家長,應至少各有一人為委員。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名單不得外洩。

第十五條                 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必要時得經會長或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十六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親師
   
合作關係。
八、選舉、罷免常務委員。
九、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十、執行現行法令所明定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七條                 委員會應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人至十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十八條                 委員會未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                 學生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五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會長未能指定代理人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連任屆滿之會長,經新會期之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再參選一次。

第二十條                 家長會代表因其子女於學期中喪失該校學籍(畢業除外)離校或因故請辭者,自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喪失資格。
會長於任期中請辭或喪失資格時,其所餘任期不足二個月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所餘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喪失資格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其他家長會委員以二分之ㄧ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家長委員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會長、副會長請辭者,家長會應於十五日內檢附請辭書陳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備查。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學生家長會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
前項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但學生家長會得請學校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陳報教育局備查。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各項義工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由學校協同學生家長會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家長會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教育局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境清寒者免繳。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學生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幹事等二人共同具名,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於每學期結束前,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教育局得隨時予以抽查。辦理交接時,如有必要得報請教育局派員監交。

第二十七條       學生家長會得訂定組織章程或辦事細則,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二十八條       學校得提供校內空間供學生家長會辦公使用,必要時得提供相關設備,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十九條       學生家長會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命其改組之。
學校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公私立幼稚園學生家長會之設置,得準用本自治條例。

第三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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