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外交會議通過
序 言
意識到各國人民唇齒相依,休戚與共,其文化拼合組成人類共同財產,但是擔心此並不牢固的拼合隨時可能分裂瓦解,
注意到在本世紀內,難以想像的暴行殘害了無數兒童、婦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類的良知深受震動,
認識到這些嚴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福祉,
申明對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絕不能聽之任之不予處罰,為有效懲治罪犯,必須通過國家一級採取措施並加強國際合作,
決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遙法外,從而有助於預防這種犯罪,
決心為此目的並為了今世後代設立一個獨立的常設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系統建立關係,對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具有管轄權,
......
第六條 滅絕種族罪
「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2.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5.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