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办理须知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窗口电话:84845086、84845083、84845081
二、 法定依据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集团)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冠省名、国家名或者无行政区划名称须转报上级审批;行业特点名称应当符合相应条件;申请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还须提交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执照复印件、母公司与子公司控股关系证明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已印制在《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84845086
二、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报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鲜章)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加盖公司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报表》(加盖母公司鲜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母公司鲜章)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加盖母公司鲜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注:适用于所有申请名称变更核准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冠省名、国家名或无行政区划名称须转报上级审批;行业特点名称应当符合相应条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已印制在《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报表》里,变更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相应的位置;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一人公司除外)设立登记须知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 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6、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适用。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 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按超过部分的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6、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适用。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以合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2、 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或发起人名称、姓名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公司类型变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须提交相应事项变更的相关材料;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类型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
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明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有关判决书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注销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盖章或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还须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按超过部分的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6、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出资人签署的,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加盖公章。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上述第4、5项资料。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营业期限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对增加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按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者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适用。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备案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备案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
① 公司章程备案5个工作日
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5个工作日
③ 公司清算组备案5个工作日
④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章程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签字或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它相关材料;
(5)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盖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的适用;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分公司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分公司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①变更名称、住所5个工作日;
②变更经营范围、负责人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适用。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印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企业法人开业的文件;
5、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7、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8、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项目,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非公司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变更企业法人名称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变更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的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7、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8、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并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盖章(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签字)或由到会全体董事签字;
改制后新入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0、根据改制后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签字或者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改制后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的适用。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申请改制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增设、撤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增设、撤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非公司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法人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备案适用。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变更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变更经营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对增加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按0.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单位(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变更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金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破产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法人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①变更名称、地址5个工作日;
②变更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法人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法人
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
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①变更名称、地址5个工作日;
②变更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营业单位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营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所隶属的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营业单位注销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设立备案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备案登记)
2、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
①设立、变更备案登记证5个工作日
②注销,补发、换发备案登记证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
2、《成都市工商局关于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意见》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或换发《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
四、申请材料:
(一)、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设立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办公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4、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
4、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负责人任免证明(变更负责人提交)。
6、办公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变更办公场所提交);
7、隶属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变更办事机构名称提交)。
(三)、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正副本;
4、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补发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公司)补发《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申请表;
2、委托书;
3、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
4、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换证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换证申请表》;
2、委托书;
3、《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正副本;
4、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86917515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步: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在承诺期内上报。
四、申请材料
(本须知中除有注明的外,其余一律提交原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本表);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登记申请资料及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文书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或由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字
3、企业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相应的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人承诺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文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86917515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步: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在承诺期内上报。
四、申请材料
(本须知中除有注明的外,其余一律提交原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登记申请资料及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文书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3、企业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相应的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人承诺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文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开业登记费: 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最底限额50元;每份副本收取工本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本表);
2*、机审批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本表内填写)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或由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字。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9、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宾馆、饭店鲜章)。
11、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12项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6、第4项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7、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如仅变更出资方式,无需提交第5项,仅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本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政正、副本原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诀议。
6、第3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7、第6项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备案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中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为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该企业法人(单位)印章,并证明“与原件一致”。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第4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涉及变更注册资本(金)新增部分与原注册资本(金)合计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收取增加部分的0.08%,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收取0.04%,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股权变更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本表内填写)
1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2*、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4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6、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第6项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还需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第8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第9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
10、第10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的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1、第12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毋需提交第3项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决议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4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第7项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第3项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6、第4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涉及变更注册资本(金)新增部分与原注册资本(金)合计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收取增加部分的0.08%,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收取0.04%,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或《(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变更的转档申请(原登记机关和现登记机关盖章并签注意见);
3、内资企业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
5、内资企业法人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监事的免职文件(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6、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7、内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内资转外资,如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其申请材料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须知》准备;如变更登记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其申请材料按照《(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须知》准备。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备案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备案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
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 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第3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6、第6项包括变更不符合原章程规定的,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备案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备案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备案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一)股权质押/解除股权质押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
5、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关于股权质押的备案函原件(权限解除股权质押备案);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分公司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4、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分公司鲜盖,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 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工商登记联络员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工商登记联络员基本情况。
(七)其他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已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
外商投资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第4项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本表格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涉及变更注册资本(金)新增部分与原注册资本(金)合计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收取增加部分的0.08%,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收取0.04%,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8、营业执照正、副本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第3项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6、第4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8、第6项仅适用于增资。9、第7项仅适用于减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10、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住所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第2项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6、第3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第4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住所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9、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输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撤销变更登记核准后,涉及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取注销登记费,公告费由企业自理。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本表);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和海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其它相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4 项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人民币,每份副本收取工本费10元人民币,收费许可证号:川费A0037001。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7、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第6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取注销登记费。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5、公章;
6、其它相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 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企业。
5、第3项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办事)机构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定;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6、第3项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8、本表格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定;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6、第3项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7、注册资本如期到位方可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
8、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9、本表格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开业登记费: 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最底限额50元;每份副本收取工本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加盖公章。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3 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9、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第8项仅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11、第9项经营范围中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毋需提交。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取注销登记费。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5、第3项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决定是指有关机关依法作出的关闭、吊销等决定。
6、第4 项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7、本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鲜盖,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6、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鲜盖,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6、第3项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6、第2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办事)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
6、第2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鲜盖,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6、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人民币,每份副本收取工本费10元人民币,收费许可证号:川费A0037001。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公司章程(本市公司免提交);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前置审批文件;
8、其它有关文件。
五、备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第7项仅适用于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取注销登记费。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鲜盖,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公司。
5、第3项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涨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收费许可证号:川费A0037001。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为开业登记费: 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最底限额50元;每份副本收取工本费10元
6、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3*、项目合同;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10、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第3项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无需提交。
3、第4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外国(地区)企业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4、第6项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
5、第8、9项仅适用于金融机构。
6、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7、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商品交易市场开业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商品交易市场开业登记
2、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6
二、 法定依据
1、 《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2、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市场登记证》
四、 申请材料:
1、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开办市场资格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4、开办市场的可行性报告;
5、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
6、市场负责人任命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7、土地、房产、设施使用证明;
8、市场布局平面图;
9、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10、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
11、市场属联办的,还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联办协议书;
12、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组办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商品交易市场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商品交易市场变更登记
2、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6
二、 法定依据
《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再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市场登记证》。
四、 申请材料:
1、 填写后的市场变更申请登记表;
2、 市场变更登记申请;
3、 有关变更项目的材料(如果市场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供新负责人的任命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开办者变更的,应明确与原开办者的债权债务了结情况及现开办者与监管者的责任;市场名称变更,应提供《市场名称核准通知函》;市场地址变更应提交有关产权证明);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变更市场的文件;
5、 市场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市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商品交易市场注销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商品交易市场注销登记
2、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窗口电话:84845081
二、 法定依据
《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再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市场注销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 填写后的市场注销申请登记表
2、 市场注销登记申请;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注销市场的文件;
4、 市场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市场开办公司的决定);
5、 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 市场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市场开办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动产抵押物登记
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动产抵押物登记
2.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窗口电话:8484508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后,属于受理范围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核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届满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或《不予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在登记处领表);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抵押物清单;
4、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查核对原件);
5、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授权委托书;
6、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7、双方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8、抵押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9、抵押物有效状况资料;
10、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抵押的批文(留存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登记处领表);
2、双方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的协议;
3、双方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授权委托书;
4、双方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5、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6、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书。
(三)申请续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申请书(在登记处领表);
2、双方当事人关于延长主债行期限的协议;
3、双方当事人延长抵押物期限和变更抵押事项的协议;
4、双方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授权委托书;
5、双方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6、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7、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四)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动产抵押物注销登记申请书(在登记处领表);
2、提前解除合同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证明或者抵押物灭失凭证;
3、双方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的授权委托书;
4、双方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5、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商品展销会登记
2、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四、 申请材料:
1、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
2、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3、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4、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6、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举办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指南
一、 项目概述
(一)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
(二) 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 办理窗口:区政府政务中心工商外资年检窗口
(四) 年检时间:3月1日—6月30日(每年度)
(五)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每户50元(价费字《1992》414 号)
(六) 窗口电话:84845081 (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章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
三、 办理程序
(一) 申报与预审
1、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录四川工商红盾网(网址:http://www.scaic.gov.cn)外资网上年检栏目,输入企业名称(汉字)、注册号和密码后,单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按照提示填写2006年度年检报告书。
2、企业密码的领取:注册地址在五城区及高新区的企业到成都市政务中心市工商局外资年检窗口领取(凭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地址在其它区(市)县的企业到所在地的政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凭营业执照副本),密码领取后加盖密码领取确认印章。
3、企业填报的年检数据应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的200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填写。
4、企业在网上提交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在网上对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未通过预审的企业,应按照预审意见的要求修改、补充和完善,重新申报。
5、通过预审的企业,应在6月30日前(节假日除外)携带下载的2006年度《年检报告书》和其他年检资料到参检的政务中心工商局外资年检窗口办理书式审查和加盖年检戳记事宜,完成年检手续。
(二)加盖年检戳记
1、企业网上申报年检完成后,将年检相关的书面年检材料报到成都市政务中心成都市工商局外资年检窗口进行复核(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五楼)。
2、复核时应提交的资料:
(1)年检报告(加盖企业鲜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2006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法人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4)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须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应提交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企业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年检材料受理、审查
(1) 企业提供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结,在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缴纳年检费。
(2) 企业申请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等需要进行审查的,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年度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 登记事项变更而未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先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后,再办理年检。
(4) 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 换新版营业执照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在办理完年检后,对未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即2006年12月1日前办理设立登记的或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均属换照范围),换照收费60元人民币 (副本费10元)。
五、 备注
(一) 企业有正当理由无法在年检期内办理企业年检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工商年检窗口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企业年度检验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年度检验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年检时间: 3月1日—6月30日(每年)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每户50元(价费字(1992)414号)。
6、窗口电话:84845976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章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三、办理程序:
(一)、领取年检材料。
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均可)向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企业年度检验窗口领取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表格,就年检相关事宜咨询。
(二)、提交年检材料。
申请人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准备齐全的年检材料,申请年检。
(三)、年检材料受理。
1、企业提供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当场办理企业年度检验。
2、企业申请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等需要进行审查的,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年度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经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
4、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盖企业公章);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公司)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四)、经营范围相关的前置审批文件、许可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六)、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七)、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八)、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自查表》;
(九)、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5、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6、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有问题和有群众举报,需进一步查实的企业。
五、备注:
(一)、年检有关表格和资料可在年检大厅领取,也可在成都工商公众信息网上下载。成都工商公众信息网网址:www.cdgs.gov.cn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cdzw.gov.cn 。
(二)、企业有正当理由无法在年检期内办妥企业年检的,可在6月30日前向工商年检窗口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0日办理年检。
(三)、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较多)可向我局市场处提出集中年检的申请,经市场处审批同意后安排集中年检事宜。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证照管理事务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证照管理事务
2、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5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一)申请增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换照申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照申请表》《营业执照换照申请表》(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刊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设立登记300元/次、副本10元/个;变更登记100元/次;注销登记不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文件规定收取设立登记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便民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埸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书)。
2、 对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伙企业设立: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埸所证明;国务院、工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执行合伙企业事物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3、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议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5、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务院、工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证明。
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7、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设立登记300元/次、副本10元/个;变更登记100元/次;注销登记不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文件规定收取设立登记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办理程序:
1、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便民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埸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书)。
2、对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出资人若为龙泉驿区外来人员,应提交暂住证、计生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企业住所证明;如属委托代理登记的应提交出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3、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出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与变更哪项相对应的文件、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属委托代理登记的应提交出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法律、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5、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出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
6、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文件。
户外广告登记
一、项目慨述
1. 项目名称:户外广告登记
2.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证明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窗口电话:84845976
二、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广告管理条例》
3.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经受理审查人员初审通过,开具《户外广告登记受理通知书》或者《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证明文件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证明文件(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户外广告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户外广告登记证明文件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再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7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户外广告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申请材料:
(一)申办户外广告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2、广告合同。
3、广告样件。
4、场地使用协议。
5、广告设置地点及《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6、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医疗、医疗器械、兽药、农药等商品广告,应提交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和其它证明文件;发布含有获奖及专利技术的广告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广告证明文件。
7、发布气球条幅广告,应具备《四川省民用氢气球灌气施工安全许可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8、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发布车身广告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车管所核发的《准予变更通知单》。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机动车行驶证。
5、广告小样。
6、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车身广告的,应提交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广告合同等证明文件。
7、发布的广告内容为代理经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应提交被代理商品生产者或服务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授权书和委托证明文件。
8、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备注:1、以上各项提交复印件的,申办单位均应加盖公章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是否一致。2、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它登记事项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