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自然保留區人員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外,禁止為下列行為:(一)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二)攜入非本自然保留區原有之動植物。(三)採集標本。(四)在自然保留區內喧鬧或干擾野生物。(五)於植物、岩石及標示牌上另加文字、圖形或色帶等標示。(六)擅自進入指定地點以外之區域。(七)污染環境,丟棄廢棄物。(八)其他破壞或改變原有自然狀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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