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復健諮商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要點
93.10.29 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臨時所務會議通過 93.12.29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4.21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 95. 5.24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3.19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本所第一次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96.10.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2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 96.12.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4.21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 97.6.13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97.11.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通過 97.12.3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壹、總則 一、本所研究生之修業事宜,依本要點辦理。
貳、修業期限 二、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參、課程架構 三、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應修習學分規定如下: (一)必修:十三學分(外加論文六學分) (二)選修:二十三學分(含核心課程) (三)畢業學分數:三十六學分(外加論文六學分)
肆、選課規定 四、本所研究生修習本所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全職研究生,第一學年不得少於六學分,不得超過十二學分;第二學年不得少於二學分,不得超過十二學分(論文另計)。 (二)在職研究生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六學分,不得超過十學分;第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學分,不得超過十學分(論文另計)。 五、本所研究生,每學期總修習學分數(含本系碩士班課程、教育學程、補修大學部課程、其他課程等)以不超過二十學分為限(論文另計)。 六、本所研究生,於大學階段未修過基礎統計課程皆應補修之;以同等學力或非相關科系入學之研究生應補修基礎學科4-6學分。補修之學分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 七、研究生於第一學期選課前需在指導教授或導師協助下,訂定修業期間之選課計畫;各學期選課前,必須先經課程指導教授簽字同意後,才可以選課。 八、研究生因研究之需要,得依照校際互選辦法,並經所長同意後, 至外系所或外校選修相關課程(不包括本所必修課程),以六學 分為上限,所修科目非本所開課表內之科目,則不計入畢業學分。 九、研究生在入學前三年若曾在本校或他校修過與本所有關之課程, 且該科成績滿八十分以上,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要點之規定,提出 抵免學分之申請,所抵免之學分數以六學分為上限。
伍、抵免實習時數規定 十、下列研究生得申請抵免: (一)曾從事復健諮商相關工作者,得依本所規定抵免部分時數。
陸、論文指導教授 十一、本所研究生依研究意向與相關領域之指導教授洽談,經指導教授同意,依本校行事曆規定辦理申請。 十二、指導教授以為本校教師或本所兼任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校外教師擔任。
柒、論文計劃 十三、本所研究生需符合下列要求,始得提論文計劃口試: (一)參加五場次論文計劃口試與論文口試並繳交心得紀錄五篇。 (二)完成專業實習至少180小時。 (三)學科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或通過學科考試。 (四) 參加本所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含專題演講、研習、臨床講 座)至少30小時。 十四、口試委員:委由指導教授邀請研究生論文相關之學者二~三位,擔任口試委員(助理教授以上),其中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捌、學位論文口試 十五、論文口試前需於期刊或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論文至少一篇。 十六、口試委員:由校內外三位組成,其中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一位。 十七、學位論文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之;惟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十八、學位論文成績不及格而修業年限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 學年重新進行,但以一次為限。 十九、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二十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相關考核規定,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教育學碩士學位。
97.12.3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