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 ( 以下称本会 ),英文全称为 China Society for Industri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 ,缩写为 CSIAM

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学术性群众团体,其组成为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人员与单位等。本会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建立数学界和工业企业界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促进应用数学教育与研究。本会一切行为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号为社证字第 3482 号。本会接受上述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清华大学数学科学系,北京 10008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 促进企业界和高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

  (三) 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普及活动,组织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活动;

  (四) 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推广科研和应用成果;

  (五) 组织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教学研究与交流,组织全国性数学建模等竞赛;

  (六) 编辑出版学术与科普书刊、科技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

1.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并从事同工业与应用数学有关工作的人员。

2.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及各界人士。

3. 正在学习工业与应用数学及有关学科的研究生。

  (四)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学校、设计、厂矿、公司等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 单位会员的个人成员欲成为个人会员者,须另外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为个人会员者经两位本会正式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办公室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单位会员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承办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会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上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 1992 9 10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按民政部下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规范,并经 1999 2 6 本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