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雲林縣街頭藝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辦理雲林縣街頭藝人表演資格認證考試及輔導街頭藝人表演
相關事業,發展街頭藝人培訓教育及職業技能訓練相關證照課程,
促進街頭藝人和諧及就業機會,推動兩岸街頭藝人文化交流,並從
事相關權益與義務之政策宣導活動為宗旨。第四條 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未來得擴大發展之。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政府所在地。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輔導街頭藝人就業相關業務。
辦理街頭藝人職業重建相關事務。
辦理街頭藝人培訓教育及職業技能訓練相關證照課程業務。
辦理街頭藝人聯誼及國際交流活動
促進街頭藝人關係和諧業務。
從事街頭藝人相關權益與義務之政策宣導活動。
辦理街頭藝人產學訓練合作業務。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相關認證考照。
辦理街頭藝人在職訓練相關業務。
辦理相關法律諮詢工作。
推動兩岸街頭藝人文化交流。
辦理其他街頭藝人相關服務及工作業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會員:凡設籍雲林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服務熱誠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度常年會費後,為本會正式會員。
榮譽會員:凡經本會認證考照通過之街頭藝人得加入本會為榮譽會員每一榮譽會員證書照期以二年為限。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份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 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勢之一者為除權並喪失會籍:
死亡。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繳納常年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經通知期限內容未繳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經除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
事會為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決議團體之解散。
決議才財產之處分。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
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餘
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少為序,票數相同
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本會財務之籌措。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提一常務理事為副理事長;
並應視需要到會處理事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亦無法代理
之,由常務理事代理之。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預算。
選舉或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 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通過罷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
關提查,解聘時亦同,人事管理由本會另訂管理辦法管理之。第廿六條 本會榮譽會員不得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第廿七條 本會得邀聘社會熱心公益人士為顧問,並置各項工作、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
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
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
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
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者,不在此限。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
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卅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
程函報主管機關、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百元整。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千貳百元整。
事業費。
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榮譽會員以報考本會承辦雲林縣街頭藝人相關規章為準,不再另收費用。如未委託承辦則只酌收五百元年費。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
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
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並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經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