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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切實的討論這個命題時,我們可以先給定一下條件嗎?
不然我覺得很難有共通的語言跟標準來進行唷~ 我設立的條件(可由公論認同的異議更改): 為其思想及行為負責的個體是個人. 個人有是非對錯及喜怒哀樂的表現. 是非對錯的判斷根基於不傷害他人. 有共通理念的複數個人組織起群體. 群體為維護秩序有不同標準之規條. 國家是個由複數群體所構成的個體. 國家為維護秩序有較高標準之規條. 維護國家秩序之較高規條乃為法律. 法律根基在保護個人生命財產安全. 法律定國家利益大於群體大於個人. 失去生命財產安全之保障等同傷害. 在法律管轄範圍之下的個人是人民. 國家掌控權通常由少數個人掌握著. 為維護國家的掌控權而有著執法者. 為國家思想及行為負責的是執政者. 執政者通常是絕對少數於國家人民. 執法者通常多於執政者並少於人民. 執法者隸屬於國家並受執政者掌控. 執法者有高於一般人民的法律認識. 執法者有高於一般人民的國家認同.
因執政者是個人也會有個人的表現. 因執法者是個人亦會有個人的表現. 個人有是非對錯及喜怒哀樂的表現.
有了共通的語言,那就讓我們就來推論吧- 當執政者因為個人的喜怒哀樂,而作出違反是非對錯(傷害到人民)的決策時; 在國家管轄下的執法者個人或組織,是否該為了執政者個人的決策而違犯法律? 或是應該遵從法律(國家利益大於群體大於個人)而抵抗掌控國家的執政者?
這個主題編寫的緣起:law_executor
PO到學術板上的後續討論:在國家體制下,執法者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