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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 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三)误工费用; 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四)医疗费用。 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本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为一年 雇主责任险费率表 一、基本费率表 1.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基本费率表
2.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基本费率表
示例:
注:在投保恒利达企业综合财产险(投保规则见)基础上可附加雇主责任险, 单独投保参照上面费率计算
可附加临时出境工作险;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 申报工资附加险具体条款见附件或询代理人13524577762(上海地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