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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真实姓名:   周毅宏
  出生日期:   1970-04-05
 身份证号码:   362329197004053850
  从业时间:   2007年10月
 资格证号:   20080531000000012470
 所在地区:   上海市 上海市

  代理

 

 

寿险 (万能险,分红险,传统险,少儿保险,养老险,健康保险,保障型保险,理财型保险)

养老(3A套餐,智诚套餐,员工综合保障,卡式业务,企业年金,养老金)

健康险(个人和团体体检,高管全球医疗,个人住院医疗)

银行(保险信用卡,车主信用卡,安盈借记卡,存/贷/理财)

证券信托(平安证券交易开户,信托固定收益)

客户服务(代办保单资料保全,变更,保险责任咨询,各类应备资料指南,新保单契约签订)

 
通讯地址:
    上海市巨鹿路417号910室
     邮编: 200020
任职公司:
  中国平安上海分公司
  职位:
  代理人
展业证号:
  02000131000080002008047099
工号:
  1020213261
手机号码:
  13524577762
 MSN
 E-Mail:
  Q Q:
  383654040
 
我的理念:
奔四之时,稳求首位,
寄身平安,学无止境,
力求发展,踏实前行,
正字标记,静心为事,
送你平安,收获希望
你的平安,我的承诺
 
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适合的全方位投资理财计划
 
 
 
 
 
 

877 天前是
2010年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

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三)误工费用

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四)医疗费用

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本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为一年

雇主责任险费率表

    一、基本费率表

    1.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基本费率表

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元)

基本费率

2万~100

0.35

 

    2.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基本费率表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

基本费率

3,0005,000(含5000,下同)

2.40%

5,00010,000

2.18%

10,00015,000

2.00%

15,00020,000

1.85%

20,00025,000

1.70%

25,00030,000

1.60%

 

示例:

保险金额

行业类别

身故,残疾

医疗费用

附加公出及上下班意外

批零,计算机服务,

软件业,电信,邮政业,

医疗卫生,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住宿餐饮业,商业服务

费率0.8

回收。农副加工

烟草。纺织

文教制造

费率1.4

建筑装修,竹木加工

医药制造,装卸搬运

其他运输服务

造纸及纸制品;费率1.9

10万×0.35%350

1万×2%200

每人加收保险费=(每人身亡

赔偿限额×基本费率×行业

型系数+每人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基本费率×行业类型系数)×25%

 

550

962.5

1306.25

20万×0.35%700

2万×1.85%370

1532.5

1870

2541.25

30万×0.35%1050

3万×1.60%480

 

 

 

 

注:在投保恒利达企业综合财产险(投保规则见)基础上可附加雇主责任险,

   单独投保参照上面费率计算

保险责任

在雇佣期间从事保单所载被保人工作而受意外事故赔偿死亡责任和残疾责任金

保险金额

 

10

累计赔偿限额

每人最高金额乘以事故人数

保险费

办公室

服务业

批发零售业

住宿餐饮业

50/

60/

60/

60/

 

 

 可附加临时出境工作险;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

申报工资附加险

具体条款见附件或询代理人13524577762(上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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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doc
(207k)
周毅宏,
2009-8-8 下午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