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衛生署欲修法限制九大區外國醫學生, 未來須先經過學歷甄試鑑定後方具參加醫師考試資格, 有民意代表傾向應設置落日條款, 以保護已入學九大區之外國醫學生對國家之信賴, 爰提出個人淺見如下: 依據大法官釋字525號,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需全具備以下三要件: 1.信賴基礎:指人民信賴政府會作某種決定的基礎, 可以是抽象法規範(如法律或行政命令), 也可以是具體個案的決定(如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 2.信賴表現:指人民因信賴國家之公權力作為將繼續有效, 而為有關自身權益之處置。 3.信賴值得的保護:人民信賴是否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查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本(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係於91年7月17日公布,而系爭波蘭等10國則於2004年5月1日加入歐盟, 故於此日之前入學者,並不具備信賴基礎,無適用信賴保護之餘地。 又觀察釋字525號該案之聲請人,其主張係於78年因信賴比敘規定而入伍服役, 84年考試院停止適用比敘規定,聲請人於86年考試及格, 87年實任文官並申請比敘被拒。 大法官指出:「惟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 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 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 始受信賴之保護。…並非謂凡服完四年預備軍官役者, 不問上開規定是否廢止,終身享有考試、比敘之優待, 是以在有關規定停止適用時,倘尚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 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就本件而言,其於比敘優待適用期間, 未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聲請比敘資格者,與前述要件不符。」 準此,於2004年5月1日後入學九大區醫學院者尚難構成信賴表現, 至少必須在2004年5月1日到修法施行前,至少參加一次醫師考試者, 方能有謂有信賴表現。 釋字605號理由書中: 「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主張信賴保護。」。 因此審查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主要係著重於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判斷, 善意的信賴值得保護;反之,惡意之信賴則不值得保護。 然而「值得保護」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具高度評價性, 實務上多以當事人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作為論斷依據。諸如當事人利用法律漏洞所達成之受益狀態, 就非信賴保護原則所保護的對象。 在近年我國籍學生入學波蘭等東歐國家之數字確有大幅提升之客觀事實下, 且據報載主觀上家長多以:學費較歐美便宜、子弟嚮往波蘭、 九成是醫師子弟等作為論據,能否構成善意之信賴,實有討論空間。 綜上,管見認為2004年5月1日入學者欠缺「信賴基礎」, 是日後入學無參與醫師考試者亦欠缺「信賴表現」, 且是否具備「值得保護的信賴」亦非無疑, 故初認應無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餘地,敬供卓參。 轉載自 作者: moonearl (月華劍士)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Re: [波波] 落日條款與不朔及既往 時間: Sat Apr 18 14:35:23 2009 友人無ptt帳號 代貼如下 論外國醫學生是否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 原出處:醫聲論壇 http://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60&t=28254&sid=e857dafce9d5d49fd88b9b 03c8d1543e&p=396091#p396091 ->縮短網址:http://tinyurl.com/d5uwwd 對我而言只剩一個嚴肅的議題值得探討,即台生赴笈波蘭前, 曾請教考選部、教育部學
歷認證疑義,認可波蘭為歐盟成員,學歷獲教育部認定。 這件事的時空背景如下: 當初詢問的國家都是在2004年以後才加入歐盟, 而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為 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九一00四五一一三號令修正發布全文的醫 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而醫師法施行細則公布施行之時,這 些國家顯然只侷限於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義大利、西德、愛爾蘭、英國、丹 麥、希臘、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蘭和奧地利。 這些2004年以後才加入歐盟的國家, 其醫療教育水準和醫療品質和上述國家相較之下是 否能獲得我們同等的信認,依客觀的資訊應可認定為否定的,故不能當然適用本條法律, 依原立法目的本應無疑問,所以 問題出在當初政府官員認定可以適用的理由。 背後有無立委施壓或者有無任何利益輸送? 如果當初是藉由不法的手段讓政府官員做出 這樣的解釋,這項解釋自始無效,爭議根本不存在,司法機關和監察院甚至該主動介入 偵辦。 如果當初政府官員的解釋是出自個人自由意志, 衡量時空環境做出判斷,我們雖然遺憾 這個判斷是錯誤的,確實也不得不承認存在所謂信賴利益的問題,然而我必須強調這個 利益存在的基本要件之一是政府當時做出這樣判斷的背後沒有涉及任何不法的作為。 但即便如此,請容許我在此提醒現任的政府官員一件事,你們要保護的利益並不只限於 有爭議的這群,我們國家兩千三百萬人之所以同意對我們受教育權( 不是想念醫學系就 可以念)和工作權(不是想當醫師就可以當)做出受限制的讓步,是因為我們相信這樣 的制度對於公眾利益和全民福祉是正面的,我們相信這些管制帶來的好處超出造成的權 利受損。 你們對於國家體制和人民健康安全的維護肩負著的責任毋寧更為重大 如果你們衡量不 設限制逕行承認學歷可能危及我國的醫學教育體制和全民健康,做出限制就有其合法、 合理和必要性。 或許,現階段要補償這些主張受信賴利益保護的人還不遲, 針對這些持爭議地區外國學 歷的人,命其補足法律規定必要的見習、實習訓練課程,針對確實有爭議的這群設置階 段性的特別學歷認證,其目的在汰除程度明顯不足者,故認證考試宜以及格與否作為篩 選標準。 同時,盡快修法弭除任何可能造成潛在爭議的規定, 修法之後對於外國學歷承認與否, 一律以只通過一定比例學歷認證的方式篩選(但其比例不得高於現行制度下要取得國內 醫師執照的比例:取得入學資格的比例 乘以取得醫師國考執照的比例),目的在只容納 最優秀的一群回國服務加入競爭,要藉由開放競爭刺激進步,我們只需要最頂尖的一群。 不要奢望一個皆大歡喜的圓滿結局, 滿足甲方需求的同時就是侵害乙方的權利,反之亦 然,你們能做的只有兩害相權取其輕,做出決定之後再設法彌補善良(整個過程完全無 任何不法的舉止)受害的一方,哪一個決定造成的危害較小、損失相對較可能彌補,那 個決定就是好的決定,也一定能得到多數人的支持! 另外,我想呼籲持爭議地區學歷的人, 不要再試圖藉由攻擊台灣醫學教育制度和醫師醫 學生的素質來達到你們要求開放的目的,這樣只是替自己製造更多反對和敵意,畢竟即 使你們能證明台灣還不夠好,也不當然證明了你們的能力! 請再容許我問一個問題:你們如果不滿意台灣的醫療水準和品質而要向外國的醫療系統 尋求協助時,你們當中會有人不辭千里花費巨額金錢前往捷克、波蘭或羅馬尼亞就醫? 你們念的學校好壞與否我們真的無從得知, 我們只能以眾所皆知的外國一流學府來比較, 但顯然你們的學校還不在無庸置疑、素有好評的這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