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波蘭歸國的台灣學子,由於考選部的行政怠惰, 竟同意以一未修畢相當實習時 數的學歷直接報考本國的國家醫師執照考。 根據醫師法第二條,儘管是教育部採認之國外醫學科系學歷(即依照之前醫師法施 行細則第十三條九大地區不需再考學歷甄試)於參加國家醫師執照考試時, 必須實習期滿合格 始具資格參加國家醫師執照考。 而波蘭學制的實習制度是於畢業後實施, 即波蘭醫學系畢業後現在竟可未經實習合格直接參加國內醫師執照考試。 教育部以及駐外單位(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大學採認辦法)都有嚴重疏失, 並未篩選出一個有嚴重違法之虞的學歷。而考選部也未盡責把關參加考試資格, 有嚴重疏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