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醫師的執照可吊銷!?

 作者  dierguarder (黑炭)
 標題  [轉錄][POPO] 落日條款問題
 時間  Wed Apr 22 22:47:5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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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醫的部分規定不太一樣,我就先不去談它。我想先談沒有實習過即考試的波
波要怎麼對付。

醫師法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
        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
        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人數
    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醫師法第四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
    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
    考試。

醫師法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
    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
    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上面三個條文應該分成兩組來看:

1.醫師法第二條及第四條:
  (1) 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學歷
  (2)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3) 領有畢業證書者
  如果三要件缺一,就無法參加醫師考試。

2.醫師法第四條之一:
  (1) 九大地區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學歷: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先後順序不論)→醫師考試
  (2) 九大地區以外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學歷: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先後順序不論)→學歷甄試→醫師考試

    也就是說,醫師法第四條之一的前提是第二條和第四條,即第四條之一僅處理
九大地區和九大地區以外的分別,而不是說九大地區可以直接應考,九大地區以外
考完學歷甄試即可直接應考。指的是說,不管九大地區或九大地區以外,都要有實
習期滿成績及格和畢業證書,再依畢業地區決定是否要先通過學歷甄試。

    因此,波波如果沒有實習,不能應考,這是條文當然解釋。以前沒實習就允許
參加國家考試的,依考試院的慣例,都是要吊銷及格證書的。茲舉今年一例:

http://www.exam.gov.tw/EUpLoad/EBOOK/2435/考試院公報第28卷第5期.pdf

考試院  公告                                        中華民國98年 2月19日
                                            考臺組臺二字第 09800012271號

主旨:公告撤銷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吳圓
      之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3條

說明:吳圓未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0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5條規定之應試資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條第 4款規定,經本院第11屆第21次會議決議,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
      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院長  關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
    二、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
        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
    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
        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
    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至於已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波波,自然合法。


    再來談落日條款的問題,我倒是認為有一種對你們有利的解釋方法。

    因為波波已經屬於醫師法第四條之一的九大地區,所以他們只要有實習期滿成
績及格,回國就可以直接考試。若在波蘭沒有實習,回國實習,一樣達到醫師法第
二條和第四條的要件,可以獲得應考資格,大概沒有什麼疑問。
          >>>>編者按 還是有疑問...
                  請看這裡一位醫師的爆料  波波現在可能也會先實習了
                  名義上是見習卻是拿實習的評分表?    難道有高人指點?                                   
推 basaranekki:實習啊..應該是有啦....只是他們要自己找醫院                    04/22 21:05
→ basaranekki:之前自己有帶過一個,也看過別人帶另一個,名義上是     04/22 21:07
→ basaranekki:來見習的,不過印象中最後拿給我簽的評分單好像是         04/22 21:08
→ basaranekki:實習的評分表...態度是還可以,不過水準嘛...我以為         04/22 21:09
→ basaranekki:我是在帶高中生的夏令營說....                                          04/22 21:10
→ basaranekki:忘了補充,名義上是來見習的,做的事情也跟見習沒兩樣  04/22 21:13
                  另外補充  其實台灣醫院是很歡迎短期見習以及實習的
                  因為可以收錢      就我所知美國 波蘭的見習實習費用都超級貴的
                  試想一個PPP比台灣低的國家  卻收和美國幾乎一樣見習實習費用
                  真是獅子大開口

    如果直接修法讓現在已經在波蘭念書的人不能適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而要多
一關學歷甄試,並且不給落日條款,這會牽涉到信賴保護的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25號解釋文節錄:「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
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
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前述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
函件雖得為信賴之基礎,但並非謂凡服完四年預備軍官役者,不問上開規定是否廢
止,終身享有考試、比敘之優待,是以在有關規定停止適用時,倘尚未有客觀上具
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就本件而言,其於比敘優待適用期
間,未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申請比敘資格者,與前述要件不符。」

    也就是說,信賴保護需要有信賴基礎(即法規,醫師法第四條之一)和信賴表
現(可以解釋成參加實習)。

    所以在信賴基礎的部分可以試著先打掉2004年 5月 1日波蘭進入歐盟以前即入
學的資深波波。因為他們入學時波蘭本就不在九大地區以內,依當時的法規是需要
學歷甄試的,沒有信賴基礎可言,不用信賴保護。

    至於信賴表現的部分,參照上開解釋,其實可以先督促修法,並且給予落日條
款,但是落日條款可以嚴一點,規定要在修法之前已經開始實習的波波,才可以算
是有信賴表現,值得信賴保護。尚未開始實習的波波,則無信賴保護的適用。

    至於想先承認波蘭學歷,但附加學歷甄試的條件,這是不可行的。因為波蘭學
歷本來就已經承認了,不需要多此一舉。而直接加入學歷甄試的條件,未免太明目
張膽,極有可能被大法官認定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失其效力。這作法並不可行。

    綜上,應該可以打掉大半的波波,已經實習的則沒有辦法。但已經通過醫師考
試的波波,如果有人沒有實習過,可以要求考試院比照吳圓的例子,吊銷其及格證
書,即不得充任醫師。

    所以留下來的只剩下現在已經通過醫師考試並曾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波波,
以及現在已經開始實習的波波。

另參照醫師法的部分:

醫師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醫師法第六條
    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醫師證書。

    所以已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波波,自然合法。但是對於已經通過醫師考試而
未實習者,大家可以踴躍檢舉,讓考試院比照上面這個吳圓的例子,吊銷其考試及
格證書。

    吊銷及格證書後,則醫師證書也失去效力,不得再充任醫師。



    謹提出個人淺見,敬請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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